问:总机构应就地缴纳的税款,在旧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中填入26行和27行,但是新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在哪一行填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24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B类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总分机构纳税申报的总机构部分(第25行-第30行)增加了两行:
一是第29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二是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如下表:(表见附件)
因此,汇总纳税总机构就地入库所得税为: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以及第28行总机构入库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的三行合计数(其中,第28行又包括了第29行总机构入库的总机构独立经营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及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由总机构入库税款)。而不是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的合计数,第28行包含了第29行的数据。
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填列在“分支机构情况”部分,并通过三因素计算出应分配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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