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销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给B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预收设备款项的10%,在安装设备并调试好达到B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的状态之后收取设备款项的90%.过程详细描述如下:
2012年03月01日,A公司预收B公司设备价款的10%,即10万元;
2012年04月01日,A公司将该设备离厂发货到B公司;
2012年05月25日,A公司将设备安装并调试好达到B公司正常生产运行的状态;
2012年06月01日,A公司收到设备款项的90%,即90万元。
请问增值税收入确认日(即开具发票时间)及对应的金额?
1、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间,是上述哪个日期?
2、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具体金额,假如A公司在离厂发货日(2012年04月01日)确认增值税收入,是10万元还是100万元?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9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属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且不属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票也应当日开具,即2012年4月1日,金额应为100万元。
再问:1、假如2012年04月01日只预收0.01万元,2012年06月01日等安装调试后再收99.99万元,这种情况下也是在2012年04月01日确认收入100万元?根据重要性原则,站在A公司立场,只收了0.01万元为何却需先承担17万元的销项税?
再答:重要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时遵循的原则,并不是税法的原则,并不适用税务处理。虽然预收时仅仅收取少量的货款,但彼时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当货物发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12年4月1日,无论是否收到销售款,应按销售额100万元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