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2012-4-6
问:我公司为外贸企业,2010年11月购入一批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由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该份发票未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我公司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该批货物今年4月份出口到美国,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逾期办理该专用发票认证手续,出口该批货物将不能办理退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9条规定,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第三条规定,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该批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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