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口贸易要缴纳哪些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境外A国购入货物向B国销售,货物不入境直接发往境外B国。该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境外,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留存进销合同、发票、付汇单证、结汇单证等证明转口贸易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企业与境外A、B公司的合同资料、经济资料表明,不是从事转口贸易,而是属于提供代理业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企业与A国供应商签订的购货合同,与B国客户签订的销货合同,均属于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按万分之三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口贸易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