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外币存款形成汇兑损益是否不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九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外币折算差额除了计入当期损益外,还有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条例》规定“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其他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外币存款”的折算差额,均属于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