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规定,我单位收到财政部返还2009~2011年度的内购成品油消费税,应如何会计处理?收到的这些款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答: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其中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收到的税收返还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该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收到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性质。由于财税[2011]7号文件并没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该项资金的专项用途,也无法确定是否并经国务院批准。建议就这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情况向发放部门询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规定,该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需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没有相关文件支持,应确认为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