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辖区内有一中韩合资企业要让韩国企业支付技术许可费用,办理减免税备案。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我局发现该企业的商标使用费为技术转让费的0.1%.根据我分局认定,该企业的商标使用费明显偏低。如何合理划分商标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怎样确定商标使用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9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使用费支付多少,应由合同双方确定,应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由于企业各不相同,不可能有很明确的定量标准。如果不能合理划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