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后商检局要对货物进行商检。有两种情况:
1、货物进口入库并做账后,商检局抽样商检;
2、货物在码头上未入库,商检局抽样商检。
请问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免税项目),进口货物用于商检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同时,用于商检的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