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煤矿和选煤厂,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煤矿生产的原煤运到选煤厂入诜,选煤厂向煤矿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煤矿和选煤厂均为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属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因此双方供煤行为不需要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