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于油气田企业,下属一个采油厂(二级生产单位)开采原油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气(液化气)综合利用。现在其和另外一个公司合作,采油厂出伴生气,另外一家公司出钱投资设备并维护日常设备支出,销售给客户的液化气收入四六分成,采油厂占四成,出钱投资的公司占六成收入。有下面三种方式给客户开具发票:
1、采油厂与合作方,分别给客户就所占比例开具发票;
2、采油厂开具全部发票给客户,出设备的公司月底再开具占六成收入的发票给采油厂;
3、采油厂开具占四成收入的发票,但是全部收入由采油厂收款,合作公司开具六成收入的发票给客户,月底采油厂将属于合作公司的收入款项转给他们。
上述方式哪种没有涉税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伴生气所有权属于采油厂,另一家公司仅是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对其加工,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采油厂应向客户全额开具销售收入,另一家公司按其分成确认为加工费收入,为采油厂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