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建一加气站,并新购进一液压子站拖车。天然气由某改制车队负责运输,车头由其购买。由于我公司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车头和拖车需为同一单位才能挂牌,现需将我公司购买的拖车过户给改制车队,但是车管所要求必须提供销售发票才可过户。请问:
1、我公司新购拖车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2、我公司销售时是按17%缴税还是按4%减半缴纳?
3、采用哪种处理方式,可以使我公司账面资产不减少?发票如何开具,涉及缴纳哪些税款?
答:1、贵公司购买的拖车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前提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9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贵公司销售拖车时应依17%的税率纳税。
3、由于贵公司需要开具发票给车队。开具发票的同时意味着拖车所有权的转移,不减少账面资产不符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就以上业务做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9条的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贵公司应就以上行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缴纳的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