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机械企业2010年筹办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10万元。2011年开始营业,当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4万元,无广告费发生。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摊销。请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5万元×60%=3万元),另外40%部分(即2万元)会计上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2、2011年可列支的招待费是5.5万元(5×60%+2.4),还是5.4万元[(5+4)×0.6]和5万元(1000×0.05)比较,列支5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建期内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于筹建期内没有营业收入,直接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扣除。这里面主要涉及会计与税法差异问题。
对于问题所述情况,2010年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万元,会计上是将5万元全部计入筹建期内的开办费的,但税法上只确认3万元。也就是说,“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会计数据与税法数额不一致,企业日常按会计核算方法入账即可,纳税申报时按税法数额与会计数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填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列入2010年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单独处理的,与2011年的收入数额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