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指所有医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我集团公司的职工医院,没有申请到非营利性医院的资格,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已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废止。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公立、民营、个体以及部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