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收购甲公司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甲公司目前账面资产总值是60亿元,负债30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该公司开出的收费权价款是60亿元,附带条件是30亿元的负债由我公司负责偿还。甲公司应如何缴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实际取得的利益为90亿元(60亿元存款及30亿元的债务偿付义务),甲公司应就该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