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支付专门研发机构直接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专门研发机构当年计提的房屋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否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加计费用仅限于上述八项内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中明确,对于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因此,企业支付专门研发机构直接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专门研发机构当年计提的房屋折旧不能列入研制开发费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