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该规定是否意味着,销售产品时相应的进项税进行核定抵扣,因此需在试点时将期初库存原料、半成品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相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此处的转出与企业期初申报表中实际留抵的进项税无关。即进项税转出仅按库存相应的农产品原料计算入成本,期初的进项税留抵可以继续在以后期间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适用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由于农产品试点单位对自2012年起,农产品进项税金采取其他抵扣办法,因此,在此之前未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金作转出处理,不再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