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为上市股份,今年3月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乙公司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该部分资产在乙公司的账面价值2900万元,占乙公司3月底资产总值的18%.该项交易全部采用股权支付,乙公司获得甲公司股份500万股,股份总价值1.2亿元。乙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目前,乙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此次交易获得的是股权支付,约定三年内不得转让,无现金流缴纳税金。有何方式可以更好的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实质性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甲公司以本企业的股权和承担债务方式购买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该项业务属于资产收购重组行为。由于该经营性资产占乙公司资产总值的18%,低于75%,该资产收购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该资产收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乙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假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900万元,乙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为1.2亿元,乙公司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9100万元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