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企业*9年担保机构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额,在第二年计提时,上年已提的提担保赔偿准备金额是否冲回?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中*9条中“……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上年度”是指上年度发生的金额,还是按担保责任余额计提的金额?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上限是“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比如企业2010年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00万元,而2011年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算应计提80万元,则2011年应将2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2010年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00万元,而2011年应计提130万元,可再补提30万元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比如企业2010年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00万元,而2011年应计提80万元,则2011年计提80元万元,100万元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