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度计提一笔捐赠支出,由于担心对方无法取得捐赠扣除资格,一直未付款,也未取得捐赠票据,但是已在2011年度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2012年5月,受赠单位取得了批复。但批复内容写: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比例扣除。我单位现在应如何处理该事项?
1、2011年度的捐赠支出,若在汇算清缴期前支付,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税前扣除?
2、若无法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是否2011年度调增,也无须在汇算清缴前支付捐赠款,只要在2012年度支付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减事项,抵减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
1、捐赠不属于权责发生制下配比计提类的支出,既未付款又未取得票据,不应该作为捐赠支出处理,应作为差错处理,不是纳税调整的问题;
2、2011年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汇算清缴前取得规定票据,可以在2011年度申报税前扣除;
3、2012年实际发生并取得规定票据的捐赠支出,作为2012年度捐赠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