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在西藏地区从事铅锌矿采选业务的企业,因地方举办文化活动,我公司通过地区旅游局对此活动捐赠50万元,发票是资金往来收据,盖的是地区旅游局的章,捐赠支出是否符合捐赠支出的要求?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9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地区旅游局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只有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加盖地区旅游局印章),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资金往来收据不是公益性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