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房地产公司,现有一笔境外借款,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现未到期。我公司会计处理按期预提利息并计入开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认为,开发成本中预提既没有在当期税前扣除,也没有发生支付利息和到期事宜,是否应暂无缴纳预提所得税义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4号)*9条主要规定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与你公司的情形有所出入。
你公司与境外发生的该笔境外借款,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现未到期,其利息支付时间未到,应在其到期支付利息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后拖延支付利息,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4号)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