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现金清分设备的生产,以及产品的维护保养,全部缴纳增值税。产品维护保养是按年收取费用,单独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服务中主要是提供技术支持,更换材料,修理修配比例不大。我公司现在准备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专门从事产品的维护保养服务。
成立的子公司能否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条规定,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对从事电梯保养、维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设备维护保养服务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