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09年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在2009年度已调增,2011年6月取得了发票冲减预提费用。现在企业提出在2011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7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