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来料加企业,因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亦无法抵扣。目前我公司拟出售一批2009年后购进的已使用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4%减半征收?还是处分时必须按照适用税率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进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