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内企业自行开发的“钱通”证券分析软件已完成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手续,现转让其著作权到境外。国内企业取得的转让著作权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境外转让软件著作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5%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