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金融保险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产品买卖价差征收营业税,其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缴税参照《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申报办法》。
对此,我认为不妥。
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指明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产品要缴营业税,地税征收时用的是排除法,其意是“也并没有说不缴”,而具有法律地位的税收规定其任何税目不能用排除法,“因为别人不缴我就要缴”是不对的。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办法》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可见,非金融企业并不适用此申报办法。就是说如果要征非金融企业的这种业务的营业税,我们会发现没有办法申报。我认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改变之前对非经融企业买卖股票、外汇等金融产品免缴营业税的规定。
另外,如果要征营业税,是否考虑过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外汇买卖业务?那样进出口企业岂不是都要成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
答:根据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将原来仅限于对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征税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产品需要缴营业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9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除这一范围之外的所有企业从事上述买卖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产品,均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