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汽车经销商将汽车销售给客户后,在“三包”期内由于汽车某些部件需要更换或维修,一般由汽车经销商所在地的维修站维修,汽车维修站向汽车厂家索要该“三包”费用。请问汽车维修站应向汽车厂家开具什么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厂家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维修站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厂家也可以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