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海关在检查中对我公司1年前从境外进口的半成品完税价格进行调整,我公司因此需要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补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9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半成品,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该半成品不是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