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产电脑用于出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需要,以后再销售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何才能抵扣?如果自产电脑先行自用,以后再出售是否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自产电脑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发生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2、自产自用既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又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增值税处理。销售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