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属高新技术产业生产企业,2007年12月收到《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下达2007年第二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多次预算的通知》,要求收到拨款的单位“要尽快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改委审批,在项目初步设计未得到批准之前,国家安排资金不得使用”。
该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项目补贴款8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该公司的项目实施时间是2008年~2010年,具体项目实施进度如下:
2008年4月~9月 前期工作
2008年10月~2009年6月 引进设备及考察订货
2009年7月~9月 准备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
2009年10月~12月 生产线正式投产
鉴于以上情况,该公司认为800万元补贴款不属于当期收入与费用,于项目正式实施进度所发生的费用逐笔在2008年转出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800万元补贴款应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要求企业按2007年度所得税33%补差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请问该如何处理为当?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执行的是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9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07年12月14日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项目补贴款800万元,应计入实际收到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入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申报该补贴收入800万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少缴纳的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