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请问:
1、生产企业是否应当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与经销商开票结算?由于目前补贴金额通常为数万元,而电动车毛利并不是很高,如此可能存在毛利偏低甚至倒挂现象,是否会受到税务的质疑及调整,是否属于有合理的理由低价销售?
2、该项补贴企业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生产企业能否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与经销商开票结算的关键在于补贴是谁给与私人用户的。如果是生产企业负担的,相当于给私人用户价格折扣,可按扣除补助后的金额开票、计税。如果是国家负担的,则此补贴与生产企业无关,不应扣除。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附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补贴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与生产企业无关。因此,生产企业计税收入不应按扣除补助金额与经销商开票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项补贴属于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生产企业收入性质,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