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初教育经费为借方余额,即2008年以前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规定计提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只是对2008年期初教育经费贷方余额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借方余额进行规定。我公司在2008年度以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教育经费进行了结转扣除。这样处理教育经费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征收的税种,其应纳税所得税依据每一纳税年度内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的结果,费用化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应为政策规定范围内当年度的发生额,只有资本化支出等政策明确的特殊项目才会涉及跨年度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为税收限额内当年度的实际发生额即实际使用额。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是针对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于实际使用年度在税收限额内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2008年初教育经费为借方余额,即2008年发生的以前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规定计提数的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