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生产钢坯、钢卷等产品,烧结矿等主要原材料是由集团内的另一家单位供应,供应量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计划书,未签订合同,按月凭发票结算,此种情况是否缴纳印花税? 此计划书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签订合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约定义务,因此凭总公司的计划书执行购销,此计划书具有合同性质,应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