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企业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取得投资收益,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分开确认股权收回、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答:转让投资与撤资、减资行为不同,既有转让方又有受让方应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执行,即: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