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销的部分车型符合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节能产品推广目录,这部分商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将其相关信息按规定提供给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审核合格后将补贴款返到我公司账上。然后我公司让终端消费客户提供领取收据,并把补贴款支付给客户。
在收到厂家返还我公司的惠民补贴时,是否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付生产厂家返还终端消费客户惠民补贴,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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