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法人退股,之前他曾代公司支付货款(现金支付),形成公司对该自然人的债务。现在,我公司用库存的原料抵偿债务,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没有该内容规定,增值税处理是否也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原料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为债权方从债务方购买了货物,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珠海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