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2月我企业接受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查补2011年8月少缴的一笔销售收入对应的税款20万元。在3月申报2月税款时,是否需要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企业补缴的查补税款是否可以抵顶2月的增值税?
答:(1)需要填写。企业发生的查补税款应按照如下方法填写:企业应当在查补税款当期开具销售发票,当期查补的销售额/税额需要一并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三栏“开具普通发票”中,再将查补的销售额/税额在(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中填写。
当期查补的销售额/税额还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体现。
(2)企业2月补缴的是以前月份应该缴纳但未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这笔补缴的税款不可以抵减2月当月的应纳税款。
(大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