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外籍员工,由于某些原因一直没有给其缴纳境外企业年金,现在需要给其补缴2009年至现在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其已经支付境外年金公司,企业缴费部分准备一次性付给境外年金公司总计金额10万人民币。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分摊到以前年度各月还是在支付当月并入工资合并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外籍人员在境外缴纳的企业年金,不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外籍个人取得贵公司为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年金,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贵公司应一次性将年金支付给境外年金公司时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将贵公司缴纳10万年金和外籍人员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