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为我公司维修设备一台(可抵扣增值税),共计55万元,其中材料费40万元、人工费10万元、安装费5万元。请问:
1、该业务该如何开具发票?
2、假如该单位开具5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要内容为:“维修费”,没有数量、型号,只有金额,是否需要补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应当开具专用发票。贵公司未索取专用发票时,对方可以向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对方取得维修费55万元,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属于对方的成本支出。对方为贵公司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因此,对方公司为贵公司维修设备,向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应当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维修费为55万元,项目内容应开具“**设备维修费”,价税合计金额为55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对方为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应开具“**设备维修费”,金额为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