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运输队(个体工商户)承运A公司卖给B公司的货物,运费支付给A公司,运费发票开具给B公司,造成发票流和资金流不一致,是否会影响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依据上述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不包括符合以上条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运输费用。因此,若A公司代垫B公司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A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B公司的,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B公司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