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山东省一家工业企业,财务上收到两种高速公路票据:一种是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另一种是财政部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这两种票据是否都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监制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应盖什么章?
答:《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253号)规定,东青高速公路(东营至青州)是我省*9条采用股份制模式修建的高速公路,由省公路局、胜利油田管理局,东营市政府、潍坊市政府四方出资,由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该高速公路已于今年9月16日建成通车,经省物价局批准即将开始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批复》(鲁政字[1999]136号)和2000年7月8日第47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营业税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
二、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8号)*9条规定,“山东省东青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山东东青高速公路公司收取东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10合法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第三条规定,“专用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采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季印制一次。由山东东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计划,省地税局印制。
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过桥收费发票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8]第26号文)的规定进行统一发放和管理。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办法》*9条规定,为搞好济青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收费还贷,根据《山东省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票据由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印制(票据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并套印省财政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专用章,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仿制。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车辆通行费票据要建立印刷、领发、保管、核销、稽查等规章制度,防止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规定,车辆通行费是主要用于济青高速公路偿还贷款、养护、大修、管理等的事业费收入,由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路修建,依据其修建的模式、养护、经营管理主体的不同,其收费的用途不同,收费票据也不一样。目前,税务监制的公路通行费票据和财政监制的公路通行费票据都为合法票据。按规定取得的合法票据都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监制的公路通行费票据应套印财政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