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分公司,员工中聘请了日本人,其工资由香港分公司发放。此日本人的工资是否在香港申报?税务机关是否以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工资实际由总公司负担(总公司支付分公司经费),而认为该日本人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9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上述规定,该日本人受雇于香港分公司,在香港工作,其工资属于在境外工作取得的,不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