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矿山企业,所有矿山劳务均外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公司部分外包劳务应纳税种将变更为增值税。请问:
1、由于矿石开采的特殊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将矿山爆破、穿孔作业与矿山资源开采分开,往往是以一个采矿作业价格对外承包,劳务方应如何缴税?
2、提供劳务方在56号公告下发前均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而矿山资源开采占到其营业总额的比重如果未达到50%,是否仍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和个人若提供矿山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劳务和清理劳务如: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若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劳务,如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加工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