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抽调几人去支援M公司,时间两个月。我公司与M公司签订协议,在支援期间发生的除员工工资外,其余费用均在M公司报销。我公司考虑到员工出差期间超过国家标准的补贴应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将该部分补贴并入当月工资一起在我公司发放,而差旅费等费用在M公司发放。这样处理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派人支援M公司。贵公司支付给支援人员工工资及补贴,不属于与贵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该项支出不能在贵公司税前扣除。
M公司支付支援人员的差旅费支出,属于与M公司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该项支出准予在M公司税前扣除。
另外,贵公司若与M公司为关联方,贵公司与M公司就人员支援事项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价款。贵公司应确认相应收入,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贵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应纳税所得额。M公司凭贵公司开具的发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