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理财产品)1000万元,而后将收益权50%以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转让协议由我公司、B公司、第三方(发放理财产品方)共同签订。该项目全部亏损(亏损1000万元,收回金额为零),我公司现再向B公司支付补偿款100万元,支付的补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对外投资项目50%的收益权转让给B公司,贵公司属于发生财产转让行为。该理财产品收益权转让给B公司,对应转出的50%收益权的风险收益等属于与贵公司无关,其风险等由B公司承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因此,由于理财产品亏损,贵公司又给予B公司的补偿支出,与贵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该项补偿支出属于贵公司对B公司的捐赠支出,同时该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