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固定资产净值10万元抵债,经评估净值为8万元,固定资产8万元按2%缴纳增值税。评估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用于偿债,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固定资产偿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按照公允价格处置时产生的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