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矿山的所有者)采矿,签订矿山委托开采合同。我公司主要负责矿山剥离、采矿、矿石运输等工作,实行总价包干(含人工、原材物料、动力、基建),按合格供矿结算,结算时已经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劳务税。
1、我公司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已经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劳务税,能否视为此前已作处理,是否还要补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剥离等劳务,2011年12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应视为此前已处理,无须再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