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开具10000元的发票,如果只收款5000元,是否可以只确认收入5000元,并按照5000元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按会计和税法规定,企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发票。如商场服装挂牌标价1280元,为促进商品销售按5折销售,消费者实际付款金额640元,商场应按实际收款金额640元确认收入,并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填开发票金额应按确认营业收入金额640元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