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票据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条款中“支付款项”是否仅仅包括货币资金和票据,是否包括非货币性支付方式(如非货币性交易、以货易货、或以承担债务等方式)?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性支付(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低债)的单位,必须与开具票据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