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日化洗涤行业,有时因消费者投诉而向他们支付的投诉补偿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考《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35条,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质量问题的赔偿款,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企业支付款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